1 申请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1 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1.2 至少在认证审核前一个月提供认证申请书、相关手册、程序文件(或成文信息);
1.3 在认证审核时应提供至少三个月的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1.4 为进行认证审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查,所有区域的进入、记录、查阅和人员访问。这些安排也适用于监督、再认证/综合评议和解决投诉;
1.5 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或实习审核员)提供条件;
1.6 有权在ZJLH认证范围内,获得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认证服务;
1.7 对ZJLH的认证受理活动有权提出投诉/申诉。
2 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1 认证注册后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合法权益,可以用证书、标志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标志来暗示其产品和/或服务得到ZJLH的批准,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证书、标志和报告;
2.2 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权利,但应就获准认证范围作出声明,在传播媒体中对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规定要求;
2.3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ZJLH的声誉,不得做使ZJLH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2.4 未经ZJLH许可不得扩散ZJLH使用的认证技术;
2.5 按合同要求,按时缴纳有关所有认证费用,并对合同签订的项目费用数额保密;
2.6 管理体系认证合格后,对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产品质量负责,并遵守ZJLH有关认证证书换证、暂停、撤销规定;
2.7 在其认证被暂停或撒销时,按照ZJLH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并按ZJLH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在其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及时修改与缩小的认证范围有关的广告材料①。
2.8 应建立相应程序,保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产品和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书面通知ZJLH;
2.9 获证组织应及时将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通知ZJLH,包括(但不限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变更:
a)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况或所有权;
b) 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c) 联系地址和场所;
d)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e) 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f)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g) 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h)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合格。
2.10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等安排的稽查、检查、见证评审和确认审核,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2.11 获证组织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ZJLH,并接受ZJLH实施的监督审核;
2.12 对ZJLH认证活动及决定,有权提出投诉/申诉;
2.13 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3 ZJLH的权利和义务
3.1 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场审核结论,确定申请组织的认证注册范围,决定是否给予申请组织认证注册和颁发证书;
3.2 当申请组织获准认证注册后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审核费时,有权暂停、撤销申请组织的认证注册资格,并要求申请组织停止使用和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
3.3 有权按规定在证书的有效期限内,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有效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
3.4 有权在申请组织管理体系出现异常情况时,适时地安排非例行的审核或有权暂停、撤销申请组织的认证注册资格。
3.5 严格遵守CNAS认可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
3.6 按照认证程序、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3.7 严格保密承诺,不得将组织在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以任何方式泄密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此合同签署前,ZJLH已得到的信息;
b) 申请组织已公开的信息;
c) 应法律要求时;
d) 国家主管部门有要求时。
3.8 在ZJLH公开网站等有关媒体上发布申请组织获得认证注册的信息;
3.9 随时跟踪认证标准和认证要求的变化,根据认证要求变更内容编制/修改ZJLH的有关文件,经批准发布后,将更改后的文件及时传递给申请组织。
4 关于查询获证组织名录的说明
4.1 民品证书:查询网址:www.zjlh.org www.cnca.gov.cn
4.2 军品证书:请致电010-68207506 68207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