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至今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修改、补充了很多的内容,条文从26条增加到45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以下重要变化:
一、深化拓展标准化法立法宗旨。明确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二、调整标准的范围和类别。制定标准的范围拓展为一、二、三产业及社会事业。标准的类别增加了团体标准,取消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三、强调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四、积极推动国际标准化。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要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五、界定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范围。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时,细化了两者的管理内容。
六、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七、鼓励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明确了制定团体标准的范围与原则,以及团体标准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八、符合WTO关于禁止和限制技术壁垒的原则。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九、落实国家军民融合战略。落实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十、强调了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十一、清晰和细化了法律责任。通过八条规定明确了查处、记入信用记录,行政处分,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条件。
十二、更加重视军用标准化工作。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专家:全国船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军工船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中国船舶行业协会船舶标准化分会会长、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李强。)